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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全民参与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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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20:31 来源: 攀枝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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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间的宣传沟通桥梁,是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严密防范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 保护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人人有责。


  ◆ 广电设施有哪些?重要吗?
  具体地说:(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因野蛮施工、人为盗割等导致广播电视光缆及相关设施被破坏,将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无法播出,甚至可能造成抢险、救灾、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贻误排除险情或疏导群众的时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图片来源:摄图网(已获授权)
  ◆破坏广电设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倡议
  保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三电”设施,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严厉打击盗窃破坏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三电”设施,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参与到保护广电设施的行列中来,坚决抵制破坏、盗窃“三电”设施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护设施安全人人有责,举报违法犯罪人人参与!








  来源: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编辑:刘婷
  审核: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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