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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丨当心罚款!明年起,泸州生活垃圾不能“一堆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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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11:59 来源: 泸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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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日起 《泸州市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将正式实施

  《条例》实施后,单位、家庭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将由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川江都市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11月29日召开的《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会上获悉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了管理责任人

  此次发布的《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针对泸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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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不仅明确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类别,以及各类别生活垃圾包括的具体内容、投放注意事项,还对分类设施设置、规范投放收运、安装计量系统、建立管理台账等作出了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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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进行了明确,并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如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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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指定大件生活垃圾存放点或者提供处理的联系方式;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维护各类投放点、收集点(站)和容器完好、整洁等。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被罚

  《条例》对生活垃圾规范收运也提出了要求:

  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运输车辆应当喷涂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闭、整洁,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为运输车辆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应按照规定分类接收、规范存放、分类转运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等。

  《条例》在重视可回再生资源利用

  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方面也圈出了重点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

  为确保垃圾分类治理质量,全市还将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管理责任人以及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逐步采用物联网追溯或者大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等技术措施,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全过程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同时,《条例》对生活垃圾投放、运输、处理等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家庭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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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编辑丨郭建 责编丨谢蕤 樊鸣霄 审核丨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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