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旅游市场旅游广告刊物有“旅游商情”、“旅游周刊”、“计调宝典”等等,这类刊物在旅行社行业内为免费发放,受众面广。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有少数来自全国各地的不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通过这个广告信息交流平台,直接向社会发布境内外的旅游产品信息及各种旅游线路报价,无证照经营宣传旅游业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二是有一些不具有独立法人经营资格的旅行社门市部或承包挂靠的个人,向旅行社总部交取一点承包挂靠费后,直接冒用“XX旅行社”的名义,通过旅游刊物面向行业和游客进行独立宣传,直接从事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活动,无证照超范围经营。 三是有大量外地的旅行社、景区点驻汉办事处或联络处,通过上述刊物,以低于市场成本价格,发布不真实或误导的虚假旅游产品信息。国家新近出台的旅游法规限定其业务范围只能是联络、推介,不得经营任何旅行社业务,包括招徕收客。但市场检查发现有不少驻汉办事处、联络处机构(个人)租间民居房办公,又没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作抵押,运营成本低,在旅游旺季,“垄断”旅游热点城市的航空、火车大交通“票源”,直接在汉公开招徕收客,无证经营旅游业务。由于该机构不具有合法旅游经营资质,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团队交给这类旅游机构(个人)操作,一旦出现重大质量投诉和安全问题,这类机构和个人就会立即“消失”,那么,所有的经营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会由组团社全部承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目前,市旅游局、市工商局正在密切关注,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少数不具备旅游合法经营资质的业务机构和个人,借用“旅游商情”、“旅游周刊”、“计调宝典”等等刊物,发布虚假的旅游产品广告,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违法事实。同时,将依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对组团社违反法规规定,“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违法行为,查处属实,处以行政处罚。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版权说明 | 豁免条款 | 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