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的一天,王某和张某在人民广场遛狗。突然,张某的宠物狗冲过来扑咬王某的爱犬。眼看自己的爱犬要吃亏,王某心疼不已,慌忙中牵拉狗绳,一不小心摔倒在地。
经医院诊断,王某左股骨骨折。随后,王某以张某未尽管理宠物狗责任为由,将其诉讼至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其各项损失1万余元。
该院审理查明,张某在两犬相遇扑咬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致使王某受伤,张某具有过错。王某虽受到伤害,但其本身也是动物管理人,应对其爱犬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两狗发生扑咬说明他未尽到此义务。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过错比例相当,故以同等责任论处。昨日,经法院调解,张某赔偿王某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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