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2日0点30分左右,冯某在西三环苏州桥附近,驾驶一辆无牌照宝马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上横穿主路的58岁的刘女士,造成刘女士颅脑损伤、颈脊髓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冯某逃逸之后,派朋友开着一辆奥迪车到事故现场打探消息,但这辆频繁出现的奥迪车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警方通过对奥迪车的调查,顺藤摸瓜查到了冯某。去年12月1日,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女士违反交通信号进入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昨天上午,冯某的母亲也来到法庭旁听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冯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7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事故亦负有次要责任,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我不知道出了事怎么办,当时逃跑是本能反应”,听完判决,冯某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如果行人不上机动车主路,也不会出这样的事”,因此他准备上诉。
对此法官表示,冯某如果事发后及时报案,可能只承担民事责任,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正是他逃逸才构成了肇事逃逸罪。根据法律规定刑期在3到10年,3年的刑期已是从轻处罚了。
责编: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