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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劳动者可落户城区

2009-08-21 07:32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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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日报)(记者肖琼通讯员潘希角)黄石市“迎接新市民工程”城镇落户实施办法规定:6类农村劳动者,可自由落户我市城区。

  办法规定,办理城镇落户对象范围是:(一)在黄石市辖区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农村劳动者;(二)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且至少具备下面6种条件之一的农村劳动者:一是在城镇连续就业3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平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办理城镇落户的证明材料包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即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按揭转抵押证明等;就业证明,即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工资发放表等。

  二是在城镇就业1年以上,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年收入高于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应提供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或高级职业资格证明。

  三是在城镇连续从事个体经营3年以上,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已超过3万元的。入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四是在城镇投资入股兴办企业,个人投资总额达10万元以上,合法经营满1年,年盈利超过3万元的。入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

  五是在城镇就业期间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入户应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文件。

  六是在城镇有遗产继承或有赡养义务的。入户应提供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和赡养证明。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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