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称,对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甚至进行谩骂、威胁和人身攻击的,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整改;对特别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行政拘留15日。
普查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影响普查质量或因本人不按相关规定透露个体资料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训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镇(区)和城区普查办不按时完成人口普查任务,人口普查数据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镇(区)、各村(居)委会相关领导对本辖区人口普查组织不力,造成工作失误或对普查数据失察的,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目前,该县出台了《人口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人口普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成立了人口普查执法检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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