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月24日,李先生在云梦县城北某品牌专营店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3月14日,李先生发现该车电瓶合格证上的出厂日期竟是“3月2日”。这事让他犯糊涂了:购车时间明明是2月24日,电瓶的出厂日期却是3月2日,这不等于电瓶“早产”了6天吗?“出厂日期都会出错,产品质量又怎么能让人放心呢?”李先生说,他对“早产”电瓶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很是担忧。
昨日,李先生向云梦县城北工商所投诉,工商执法人员到该电动车经销点检查时发现,店内多辆电动车的电瓶均存在出厂日期延后问题。对此,电动车经销商解释称,现在电动车的三包期限基本上是按出厂日期计算,但车辆从出厂到销售有一个过程,因此电瓶上标注的出厂日期一般都比实际出厂日期晚半个月左右,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顾客有完整的三包期,并非恶意作假。
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合理?工商执法人员说,商品的三包期应该从买卖关系发生当日算起,必须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把电瓶的出厂日期人为向后推延的做法是违规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工商执法人员对这批“早产”电瓶进行了暂扣处理,并责成经销商免费为李先生更换新电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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