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3日晚6时30分许,咸宁籍司机钟某驾驶轿车载车主熊某,行至107国道汀泗桥镇路段时,将一名40岁左右的流浪汉撞伤,钟某等随即报警,可流浪汉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责。
事发后,有关方面公示寻找流浪汉家属,但时隔半年无果。
咸安区检察院对钟某提起刑事诉讼后,今年6月,咸安区民政局也向钟某、熊某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流浪汉合计33.52万元。
咸安区法院一审认为,钟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关,可在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帮助其索赔,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判处钟某、熊某以及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24.9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咸宁首宗由民政部门为车祸中的无名死者代打的维权官司。死者所得赔偿金全部交由咸安区民政局代为管理,待被害人身份确认,即支付其亲属。如果五年后未有人认领,赔偿金将上缴国库或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救助。
[见习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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