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的丈夫范某于2008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打工时,与被害人严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杨某得知后,与范某关系恶化。去年10月28日下午2时许,杨某前往范某与严某同居的租住屋,找到正在打麻将的严某,之后2人发生争执,杨某持屋内的水果刀将严某面部、背部刺伤后逃离现场。严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江中院认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严某在本案起因上有明显过错,依法可对杨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减轻杨某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见习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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