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电玩城看到前女友和一男生在一起,心情十分低落,当晚的网友聚会中饮酒过度。22时许,郭某回家途经潜江市某音乐会所时,拨打前女友电话未通,一时生气,将手机摔在地上,后又指责两名过路男子捡走手机配件,并到音乐会所大厅拿一空啤酒瓶追赶二人。音乐会所员工吴某向郭某索要啤酒瓶,引起郭某不快,转而对吴殴打,后被同伴劝开。吴某及音乐会所同事在门口指责郭某,郭某再次拿起空啤酒瓶追打吴某,击中头部,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吴某被送进医院救治,2011年1月9日因救治无效死亡。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因不满被害人吴某讨要空啤酒瓶,对其殴打致吴头部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吴某自身原患疾病,对其受害后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作用力,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均予从轻处罚。
[见习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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