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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考满分作文被指抄袭 引发网友激辩

2008-06-27 14:52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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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观点

    我手写我心,坚守写作道德

    厦门一中语文教师唐生灵:如何判定考场作文是否抄袭?你要证明他是当场抄的,或者一半以上的文字都是一模一样。考场作文,他不太可能是“当场”抄的;而将原始材料背下来巧妙发挥组合是不能称为抄袭的;如果这样看,我们似乎可以包容这篇《我于咖啡中看见》的“抄袭”行为。

    从这一篇文章看来,将自己在思考的过程中辅以咖啡,让读者似乎能够感受到作者的思考状态;从作者对咖啡的品味从而对人生生活的解读,应该是合理的。作者的思想在整个文章中一直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他所借鉴的东西有自己的分析,我们还是应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从考场上看,能够借用人家的一些东西,往往都是语文素养比较高的学生。

    但我们也不能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真正优秀的文字应该更多的是自己的独立的思想、自己的真知灼见,那种完全“靠人家的东西来包装自己拙劣的思想”是注定不能长久的,在对“天下文章一大抄”并不感到惊讶的当今,我们如何引导学生我手写我心,坚守自己的写作道德,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已经成为每一位教师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专家说法

    “套用”是功利教育产物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是否对作品进行独立的创作活动,是划分剽窃与非剽窃的根本标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要有“独创性”。

    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第一,作品是否为作者独立完成。只要作品是由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独创性。第二,作品是否具有一定的创作性,即有不同于已有作品的表达方式,体现了作者自己的个性。至于引用他人作品是否会影响作品的独创性,则要看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失当,是否引用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我于咖啡中看见》一文,虽然引用了其他文章的不少字句,但从法律角度出发,作者有进行独立的创作活动,其作文仍具有独创性,应该不属于剽窃。另外,法律意义上的“剽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要求具有损害的客观事实,而在文章未进行发表时,很难认定产生了损害后果。

    虽然在法律上难以认定为“剽窃”,但高考作文“套用”的风气不可长。这种现象归根结底,很大一部分是目前教育体制所导致。功利教育之下,“押题”背诵范文应付高考作文已成惯例,在考生中已屡见不鲜,甚至有些老师将背诵范文视为“法宝”。押题现象的盛行也体现了高考改革的必要性。

    新闻纵深

    高考作文“祖国山河一片抄”

    据唐生灵介绍,在高考作文中,“抄袭作文”可算是 “祖国山河一片抄”了,证据确凿、公开曝光的就有不少,如2005年福建考生的满分作文《执子与通子》,涉嫌抄袭4年前湖南湘潭市一中邓丽的同名获奖习作;2001年四川一考生高考满分作文《患者吴诚信的就诊报告》,涉嫌抄袭当年第7期《杂文选刊》刊发的《患者吴良知先生的就诊报告》;2003年海南一考生的高考满分作文《最美丽的鸟》,涉嫌抄袭 《故事会》杂志刊发的《爱的误区》;2004年重庆高考考生的满分作文《我是一只想死的 “老鼠”》涉嫌抄袭;2004年江西满分作文《桃花源祭》涉嫌抄袭……

    而据唐生灵观察,今年福建省高考满分作文中,“套用”他人语句、“套用”他人立意和结构的文章也不在少数。

责编:马遥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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