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0日深夜,农民工李某骑着摩托车到巫溪县城厢镇新城建委工地接人,遇到几名村民拿着锄头在追一个人,当李某打电话时被当时正在追小偷的王某发现,王某等人据此认定他是小偷,对他实施了殴打、谩骂等伤害,并当街让他下跪达2个多小时……
4月20日,李某来到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讲述了他的冤情,要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件后,在第一时间找到了当事人及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向李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公安部门依法对实施伤害行为的王某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后,根据李某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本案虽小,但在当地影响较大,承办律师及时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到处理此事的城厢镇第二派出所调取事件经过依据;到医院收集李某受伤情况资料;到李某所在地通城派出所调取身份方面证明;多方寻找目击证人,证实现场情况。4月25日,承办律师协助李某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因伤害李某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帮助李某向法院申请了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确实是受人之托到城厢镇新城建委工地接人,主观上没有一点过错,但王某在未搞清楚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就误将李某当成小偷,没有依法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擅自殴打李某、并责令其下跪,客观上存在过错,对其人身健康及人格尊严造成损害。
法院据此判决王某赔偿饶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8105.6元,并当面向李某赔礼道歉。
责编:邹丹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版权说明 | 豁免条款 | 联系我们
长江互动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 B2-201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