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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色狼强吻夜归女子舌头被咬断 怨“下口太重”

2008-10-20 17:32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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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想提伤害告诉

    李嫌坦承,因见杨女颇有姿色才企图非礼,得知舌头无法缝合,也认为是咎由自取,不过他指杨女“下口太重”,拟提伤害告诉,但警方认为杨女是正当防卫,未将她移送,倒是依强制猥亵罪嫌将李嫌送办。

    检方表示,舌头有言语、味觉及帮助消化等功能,如遭伤害断落,系属重伤害,但若遭不法侵害的当时,为防卫自我权益所做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力抗登徒子 咬断命根子也无罪

    台湾媒体18日刊发的一篇特稿说,咬断色狼的舌头,没罪;咬断色狼的命根子,也是没罪!

    几年前,台北市阳明山发生过一起抢匪见被捆绑的少妇颇具姿色,松绑恐吓她口交,少妇狠狠一口咬断抢匪命根子的案例;法官强调,希望登徒子都能知道审检对强制猥亵或性侵害的立场,不仅是抵抗强吻时咬掉对方舌头,抵抗强迫口交、咬断歹徒的那话儿也是一样,不致有罪,“这样看看以后谁还敢去强吻或性侵他人”。

    资深法官表示,性器官侵入被害人身体内,无论是强迫口交、肛交或性侵下体,都构成妨害性自主罪,而且与强吻所犯的强制猥亵罪相较,恶行更重大、“更可恶”,就算被咬掉的那话儿接不回去、甚至遭被害人拿去丢掉,审检也不致认定有罪。

    另一方面,无论色狼是徒手或持凶器犯案,只要涉有妨害性自主、强制猥亵等相关犯行,被害人基于自我保护与防卫而咬掉对方的“犯罪器官”,在法律上应该都不会有事。

    岛内“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行为,被害人口腔遭他人舌头或性器官侵入,为求脱身而一口咬下,这是对不当侵害的正面反击,符合社会正当性,被害人应不致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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