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7日至3月23日,沈阳天地有限公司先后分4次在沈阳一家银行存入人民币共计2000万元,该存款系活期存款。然而从2006年4月开始,当沈阳天地有限公司去银行办理转款时,银行却以计算机出了故障、工作人员不在等为由,拒绝支付存款,并为此一直拖至同年5月18日才给予办理。
据沈阳天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公司将2000万元资金存入银行50余天,银行仅支付4天共计881.52元活期存款利息,公司利益因此受损。后在与银行交涉时,双方因存款利息及不能转款带来的损失发生争执,互不让步。无奈之下,2008年7月14日沈阳天地有限公司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根据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应当保护每位储户的合法储蓄存款的利益不受侵犯。本案中,银行应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和能正常自由转款、取款的便利条件。但银行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储户不能随时转款,同时银行也未能合理支付该储户在存款期间的利息,银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按存款约定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向储户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并要承担赔偿责任。银行的不当行为,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和运作项目的开展,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此也应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终审判决,银行须支付原告2000万元存款的活期存款利息,同时赔偿不能按时给原告转款的损失(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4月5日至2006年5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责编: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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