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期间,司法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这十项措施包括: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法律援助事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8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4万余件,是2003年的3.3倍,受援人达67万余人,但长期以来,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面临许多困难,如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很大、普遍缺少业务用房、办案补贴很难弥补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成本支出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的提高。
通过这次活动,可以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让困难群众方便快捷地申请、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主题活动将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表彰三个阶段推进。
通过开展这项主题活动,司法部将推动各地完善便民措施,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司法部消息,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需要,在信访、劳动保障和法院等与困难群众联系较多的部设立申请受理点,接受群众申请,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困难群众的维权工作。
据了解,这项举措属于司法部将于今年6月推出的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之一,旨在通过各种便民利民的方式受理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这项措施将依托乡镇、街道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高校等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受案,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将探索代为受理公民申请的工作机制,通过授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代为受理公民申请,然后移送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网上受理申请。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还承诺对来访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并向社会公布“1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咨询专线,确保线路畅通,处理及时。有条件的地方,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
司法部将于今年6月推出的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中提出,将向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帮助这类群体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以简化受理审查程序。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审查,参照的基本是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证件,或者填写经济困难状况申报表,然后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而这次活动提出向这类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一旦发生纠纷,权益受到侵害,这类群体可以直接持卡(证)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在简化审批程序上,措施提出对于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纳入重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缩短审批时限,尽快批准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能够为实现这些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争取时间,也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关怀。
对情况紧急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措施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避免因处理不及时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性增强,当事人的户籍地、住所地和务工、就业地在许多时候并不一致。措施提出了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对策。
措施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在义务人住所地申请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就异地调查取证等开展协作,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司法部消息,我国将在今年6月至明年6月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中,努力推动地方政府及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覆盖面还是太小,不能适应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比如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造成的种植业、养殖业损失,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是在大多数地方都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活动中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之一的“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主要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地方政府及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近年来,一些地方放宽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如确定为低保标准的1.5倍,或者是低收入标准。有的地方还规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被认定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适合本地的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
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地方政府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努力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这位负责人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更多的困难群众将被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在更多的事项上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从而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
司法部消息,为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积极创造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除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设置了临街便民、设施齐全的专门接待场所外,大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因条件限制,没有专门的接待场所,没有明显标识,群众不容易找到,而且办公和接待混在一起,也不利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据了解,作为司法部将于今年6月推出的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之一,为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司法部提出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列明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完善无障碍配套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
新闻背景:公民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条件?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记者 崔清新)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公民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特殊案件除外)。
就法律援助范围来说,民事、行政方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六类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方面,具备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此外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补充规定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目前各地制定的补充事项范围主要集中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方面。
就经济困难条件来说,除指定辩护案件、农民工请求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一些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某种类型的案件(目前主要是见义勇为案件)不需要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外,其他案件都需要审查当事人经济困难条件。全国大多数地方都以低保作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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