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等部门的新规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政策,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无故空置。
责编:郝琦
发表时间:2010-08-05 20:19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等部门的新规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政策,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无故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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