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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取消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可享市民待遇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2-06-21 08: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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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是我省最新界定的“流动人口”,记者昨天获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今年10月1日实施。流动人口可视具体情况申领1年期或者3年期的居住证,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外来者到达新居住地

  3日内申领居住证

  根据办法规定,我省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都可以不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3年期居住证。

  房东、用人单位等

  及时登记流动人口信息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有义务和责任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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