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仙桃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大力推动质量强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积极鼓励和保护创新,强化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将2024年打击制假售假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4年1月8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热轧带肋钢筋随机抽样,经检验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927.5元,上缴国库。
2、邵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2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随机抽检,经检验判定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动自行车3辆;2、罚款9900元,上缴国库。
3、仙桃市某美业化妆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摆放有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蜜丝仙丽®马齿苋原液、富勒烯冻干粉等化妆品若干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4、仙桃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场所内发布含有“专业的师资团队,教学经验丰富,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理念”的文字宣传广告。当事人在广告中引用了三张图片,图片带有多名儿童形象。经核实,当事人雇佣的3名教师并无教师资格证,且使用儿童形象作为广告宣传也未取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5、仙桃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两份及省食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上述检验报告认定,当事人生产的鱼酸菜产品和红油豆瓣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6、康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康某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了封样送检,经省计量院仙桃分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电子台秤2台;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7、雷某生产侵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当事人雷某于2024年1月8日开始生产标有“MLB”商标标识的服装共计1015件,并在网上进行销售。该批产品经“MLB”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辨认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服装1015件;3、罚款98000元,上缴国库。
8、仙桃市某烟酒茶商行经营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1瓶贵州茅台酒。该批酒经“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假冒“贵州茅台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贵州茅台酒”11瓶;2、罚款28600元,上缴国库。
9、仙桃市某个体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诊台上摆放雷氏®六神丸2盒、旺方®感冒止咳片(薄膜衣片)1盒,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合格的药品摆放在一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10、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设备原始资料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编辑:张 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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