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三种机构应予撤销: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两种机构应予整合: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已经转企改制的,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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