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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失业者可参加职工医保 个人不用缴费

2011-08-23 07:26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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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晚报) (记者高炜 驻汉记者黄璐 通讯员宋欣然)失业了,医保卡会不会随之“失业”?昨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给出了详细的答案: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在异地转移时,其职工医保也随同转移。该通知已于7月1日执行。

  据了解,按照原规定,劳动者一旦失业,原单位将不会续缴医疗保险费,而劳动者手上的医保卡将随之冻结,不能使用。期间医保关系仍存,医保卡里的资金也会按照社保利率计息,但需要再度缴费,医保卡里的资金才能被激活。

  根据通知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按照所在市州当年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确定。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

  此外,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统筹区域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责编: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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