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下午4时35分
司机窦桂明会“分身术”
26日下午,记者在通山县见到了死者樊从喜的女儿——35岁的樊汉芬。她给记者出示了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在这份事故认定书上,警方对事故经过和责任划分这样表述:事故发生在4月11日下午4时35分许,发生地点在柏树下村花坛路段。当时死者樊从喜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经过此路段时,与当地村民窦桂明拖运复合板的机动三轮车相撞。两人均未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靠右行驶,樊从喜存在逆行,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负同等责任。
此外,事故认定书中指出,车祸中樊从喜受伤经送咸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两车碰撞不同程度损坏,为重大交通事故。
樊汉芬指着认定书说,“交警在认定书上标明,窦桂明初次领取驾照的时间是2012年4月11日。也就是说,窦桂明正好在事故发生的当日,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
“但事实上却有很多疑点。”接下来,樊汉芬给记者又出示了一份由通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盖章的驾照信息查询流水单,这张流水号为“2120400220525”的单子上,记载了窦桂明考取D照(三轮摩托车驾驶执照)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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