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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22条硬举措振兴实体经济 减税成关键词

2012-08-29 11:14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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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记者黄璐)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着眼于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着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大力推动产业投资有效增长、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五个方面,就企业税费减免、融资、社保征缴、上市、用地等出台了22条支持措施。

  意见提出,在全省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除国家和省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

  意见称,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保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可以根据社保基金收支情况,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为方便企业融资,意见提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在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合理的贷款利率浮动机制。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在三年内每个市(州)至少增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每个县(市)成立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在每个村成立一个电话银行。

  有针对性地抓紧策划储备一批吸引民间投资项目,在铁路、公路、市政、能源、电信、卫生、教育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率先向民间投资开放。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升级转型为公司,鼓励自主创业兴办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

  22条硬举措为实体经济助跑

  关键词:减免税收

  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对违反规定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加大对违法、违章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服务价格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

  关键词:社保征缴

  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保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可以根据社保基金收支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关键词:贷款担保

  纠正直接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的贷款违规收费行为。地方政府可通过购买中介组织服务或大幅下调收费标准等方式,降低或者免除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等中介费用。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争取在3年内每个市州至少增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每个县市成立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在每个村成立一个电话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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