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是竹溪县某村村主任,2010年11月至去年1月期间,李某在协助政府负责发放林木补偿款和坟墓迁移补偿款时,采取虚报支出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共计35972元。
去年3月,李某在村财务上报销了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金投保金,非法骗取了村集体资金1800元。同年11月,李某以给村干部发放误工补助为名,非法侵吞了村集体资金5000元。
犯罪后,李某参加并顺利通过了今年的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但担心总有一天会东窗事发,公示之前遂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全部退清。
法院认为,李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李某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编: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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