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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全面推行农民工医疗工伤保险

2012-09-24 07:32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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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记者周立新)昨悉,鄂州市出台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凡该市内的用人单位,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医疗、工伤保险,参保农民工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该市运用直接标识法、调查反馈法等5种方式确认农民工身份,并依据用工形式,将其参加医疗保险方式分为3种——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长期劳动合同(3年或3年以上)的农民工,可按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即参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享受与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聘用农民工5人以上(含5人)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集体办理团体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从缴费后的第4个月起农民工可享受住院补贴,即参保人员从住院第三日起,每天补贴100元(日住院费用不足100元的按实际补贴),一个年度内住院补贴累计不超过100天。

  聘用农民工不足5人的用人单位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照该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有单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中,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无单位的,费用由个人缴纳。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工伤认定、鉴定及工伤待遇等按有关配套政策执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工伤保险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因未参保而发生的医疗、工伤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责编: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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