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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预存优惠办法

2011-03-23 11:30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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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预存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O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选择按次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所有人一次性预存通行费达到一定额度,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实行通行费优惠。

    第三条  一次性预存通行费达到60次次费标准额度的,优惠通行费为次费标准的98%;一次性预存通行费达到120次次费标准额度的,优惠通行费为次费标准的95%。

    第四条  在20 11年7月1日前一次性预存通行费达到60次次费标准额度的,优惠通行费为次费标准的95%;一次性预存通行费达到120次次费标准额度的,优惠通行费为次费标准的90%。
   
    第五条  预存通行费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按照该类型机动车单次次费标准应当缴纳的通行费时,不享受通行费优惠。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前,应当补缴欠缴的涌行费。

    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后,电子标签损毁、遗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更换、补装,逾期未进行维修、更换、补装的,其通行费按次费标准划扣。
 
    第八条  选择购买年优惠票按一年期限一次性缴纳的,不适用本办法的预存优惠条款。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在2011年7月1日前预存通行费时,补缴路桥通行年费的免收滞纳金。
   
    第十条本办法自20 1 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规定的通行费征收方式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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