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日晚,襄樊市民朱某、李某2人一同到樊城区中山后街饭馆吃饭,朋友张某、杜某等4人来作陪。酒席上,朱某、李某二人猜拳行令,一杯接一杯地喝。张某、杜某等人在旁边作陪,不停地劝酒。几人喝了一斤多白酒,另加几瓶啤酒。
酒过三巡,李某已呈醉态,手脚瘫软,不能站立,随后昏倒趴在桌上,小便失禁。次日,李某被送回招待所后休息时猝死。
经法医鉴定,李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李某的家人以朱某等人劝酒过量为由,将朱某等5人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
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等人在明知李某醉酒后,又劝他再去饮酒,在明知严重醉酒会致人损害的后果,却未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致使李某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5人未履行救护义务,对李某之死亦负有责任。遂判决朱某等5人共同赔偿李某家人5.6万余元。
朱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马遥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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