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武汉市人刘某和钟祥人杨某合伙出资共同策划,在福建省云霄县定制了一批假红河、假白沙卷烟,欲在京山县、钟祥市等地销售。11月14日,两人将印有“京山”字样编码的假冒卷烟伪装成文具用品装箱后,雇请厦门市某托运部一辆密封厢式货车将假冒卷烟运往钟祥市和京山县境内。15日晚8时左右,该车行至京山县境内时,被京山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截获,稽查人员依法对货物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卷烟8250条,总标值高达29万余元。杨某、刘某趁机弃车逃离,但执法人员却抓获了前来接货的钟祥市鄞中镇人周某。在京山县公安局民警的协助与侦查下,杨、刘二人于一个月后落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刘某、周某跨省贩运假冒卷烟金额巨大,违法经营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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