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6日晚10时许,时年30岁的蔡某以“包夜”为名,将后湖管理区一餐馆女服务员陈某骗至江汉油田某饭店嫖宿。次日早8时许,陈某欲离开时,蔡某采取捆绑和持刀威胁的手段将其挟持,并通过电话向陈某所在的餐馆老板勒索人民币4000元。得手后,蔡某又持刀抢得陈某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2565元,随后将陈某释放。
同年12月10日,蔡某故伎重演,又将后湖管理区某酒楼女服务员何某骗至江汉油田某宾馆嫖宿。当何某欲离开时,蔡某持刀捆绑挟持何某,多次通过电话向酒楼老板索要钱财,并采取持刀威胁手段,对何某进行了奸淫。
法院认为,蔡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陈某、何某,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违背何某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奸淫被绑架人何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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