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警总队要求,凡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抄送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人数时,要审核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等相关信息,在行车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
会议同时要求,对专门运送学生上下学的校车,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组织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用于接送学生时要放置校车标牌。对无校车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的,一律责令停止运营。绝不允许不符合驾驶资质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绝不允许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和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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