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汉口的杨娟称,她毕业于武汉大学,5月11日与湖北财税职业学院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并交了2000元押金。5月中旬,学院打电话让她去实习,实习后就在学院上班。今年7月,杨娟确认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提出和学校解除就业协议。
杨娟称,当时校方同意了,让她做完手头工作即可离开。9月杨娟办理相关手续时,拿到了两个月的工资和加班费,但校方不退2000元押金,称用来抵消违约金。
杨娟不服,因为就业协议里没有注明违约事项及赔偿数额。但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分管叶院长称,杨娟应聘时没有告知自己参加了公务员考试,她的离职打乱了教学计划,给学院带来损失。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武称,学院要求杨娟交付押金,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必须退还2000元押金。另外,由于协议上没有注明赔偿违约金和数额等条款,所以学院不能索要违约金。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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