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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下载黄片拘并罚款引争议:不合法

2012-06-16 07:11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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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该网友表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办案警官何舰打电话、加QQ让其到治安
大队面谈,但被他拒绝。他表示,事后有办案民警还在他的投诉网帖后发帖公开了他的姓名、工作等个人隐私,并称“公安机关在打击黄、毒、赌等违法犯罪案件上坚持零容忍,绝不会因为被处罚对象的狡辩和不明群众的参与而手软”。据查证,发布该帖的人确为该案办案民警何舰。6月15日,记者拨打该电话向何舰求证,对方先说打错了,后称:“如果想采访,请到我们单位按我们的新闻采访规定,经相关审批程序后采访。”随后,相关帖子被删除。
    近日,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该网友表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其称,事后有办案民警还在他的投诉网帖后发布了他的 个人隐私。据记者查证,发布该网友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人确为该案办案民警。
    在家上网时被带走
    “在我电脑里查出有95部黄片,说犯了复制淫秽色情影片的罪名,罚款3000元,拘留15天,电脑还被没收了,懂法的说一下处罚得合理吗?”6月10日,网友“81337184”在天涯论坛发帖投诉,称自己因为电脑里有黄片,而被吉林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抓了。这位网友说,没收他的电脑时,警方未开具任何收据,而只称是没收犯罪工具,“我就纳闷了,强奸犯的犯罪工具怎么就不没收呢?”
    6月13日,“81337184”再次发帖讲述了当时的情形。其称,2012年3月22日,他在家中上网被前郭县治安大队的3名民警带走协助调查,电脑主机也被一同搬走。在公安局,警察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问我片在哪儿弄的,我说在网上下载的,问我传没传到网上过,我说没有”。随后警方称要罚款5000元并拘留15天,经协商,改为罚款3000元拘留15天。当晚,“81337184”被送至前郭县拘留所。
    记者在其提供的“前公(治)决字[2012]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81337184”因在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2月27日间,“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被处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处罚日期是3月22日。“81337184”称,实际上,处罚书上的名字是前郭县治安大队民警何舰4月5日才让他签的。
    “81337184”于4月6日获释。他表示,电脑被没收后他曾几次索要,最后声称要上告,警方才归还。
    警方调查网图发现黄片
    “81337184”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曾在百度“松原吧”转发过一张戴墨镜青年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因此被松原警方传唤协助调查,后在调查中,警方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便以此为由对他拘留15天、罚款3000元。他还说,此后警察又称网上发现的黄色图片有他的QQ号,但他并不知情。
    获释后,“81337184”查看了与其情况类似的报道,觉得对他“处罚很重”,因此不服。
    在“81337184”提供给记者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南都记者看到,申请书称,申请人没有复制,而只是下载成人色情影片供自己观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不符,因此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能成立,郭县公安局的处罚过于严重”。申请人要求前郭县公安局撤销此前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3000元罚款,撤销15天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1337184”表示,他于5月2日到前郭县政府法制科申请了行政复议,5月3日被告知已受理。此后,办案警官何舰打电话、加Q Q让其到治安大队面谈,但被他拒绝。前郭县政府法制科昨日下午无人接听电话,复议进度不得而知。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则称,何舰不在,自己对该案不清楚。
    观点:不具应受处罚性
    据媒体披露的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地警方处罚该网友的理由是“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刘晓原诘问道:“下载黄片只是供自己观看,又何罪之有?”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副主任律师、合伙人徐青认为,在自己家里单独观看黄片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亦不具应受处罚性,该网友可提出行政诉讼。
    北海案律师团积极参与者、北京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表示,相关法律主要规制的是传播行为特别是传播牟利的行为。这个案例显然是有明显问题的。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合伙人刘长伟指出:“这就是不依法行政的坏处。”

 

责编: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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