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说的阿玲是条宠物狗,去年10月份,阿玲被撞死了,陈女士要求肇事方给予精神赔偿,但肇事方只肯赔一条狗。
双方谈不拢,法庭上见。
10万里4万是精神损失费
“阿玲没了吃饭也没胃口”
昨天下午,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原告方陈女士,50岁,打扮入时:皮衣,马尾辫高高扎起。
陈女士的老公是自办公司的,平常工作很忙,两人没有小孩,小狗是陈女士的老公买给她的。
“那天早上(2009年10月30日)上午9点钟,就在我家后面那条马路,我停好车,阿玲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我下来给它开车门,就是这个时候,阿玲跳下来,后面车子撞上来了。”
小狗死了以后,陈女士大哭了几天,把它葬在了她老公开的一家休闲山庄的边上,每个月30日,还带着纸钱和阿玲生前爱吃的东西祭奠它。
伤心之余,陈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将近10万元的民事赔偿:买犬费5000元、饲料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
“每天的伙食费起码30块,我们阿玲吃得很讲究的,外面的这种垃圾食品它从来不吃。”
“4万块精神损失怎么来的?”审判长问。
“我把它当孩子一样的,不养狗的人没办法理解。以前吃饭的时候,阿玲都坐在我腿上的,现在它没了,吃饭也没胃口……”
被告:恶意诉讼不予赔偿
狗的利益不能高于人的利益
撞死阿玲的是一辆桑塔纳,肇事车主昨天没有到庭,委派了律师。除了肇事车主外,车子的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二被告。
二被告意见一致:完全是原告的责任,不予赔偿。
肇事车主的代理律师说,这完全是一起恶意诉讼,绝不能把狗的利益高于人的利益之上。
“我们的车子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狗突然窜出来,狗上了机动车道被撞死,完全是狗主人疏忽管理,怎么能由我们来赔偿。”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称,狗不具有道路安全法的主体资格,而且交警在当时作出的事故认定显示,并没有责任认定的描述,更加证明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义务。
最后,审判长宣布,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太大,将在庭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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