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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内打篮球受伤,法院认定属于自甘风险,损失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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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09:37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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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6月2日讯校内打篮球受了伤,谁来担责?6月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岸区法院获悉,在这起案件中,受伤中学生的行为被认定属于自甘风险,损失自担。
  张明(化名)、林丰(化名)均系武汉市某中学八年级学生。2019年3月11日,在校内体育课组织的篮球比赛中,林丰自张明身后断球,二人在运动中发生身体接触后张明摔倒受伤。随后张明家长将其送医治疗,经诊断为骨折,共支出住院医疗费用将近6万元。此后又两次入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
  张明要求林丰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7万元。因协商无果,两方对簿公堂。法庭上,从张明提交的事发视频中可以看出,林丰在从张明身后右侧进行断球时,二人同时处于运动中,不可避免造成身体接触,且林丰运动方向与目的均指向张明手中的篮球,并非故意造成张明身体伤害。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是一种竞技体育项目,具有对抗性,运动中身体接触概率极高,容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因篮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是常见现象,行为人在参加篮球等竞技体育运动时,应充分认识并接受其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林丰在张明身后右侧断球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故意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明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够从事与其年龄、体力、智力相当的文体活动,追逐运动乐趣则必须承受这些正常、合理的风险,其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碰撞、拉扯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
  日前,经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姜泰阳)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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