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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赔万元定金退房遭拒,打官司反而得到“赔偿”|《周二之约》直播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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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11:56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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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28日讯9月28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魏建峰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以案说法,讲述了一起本来要赔万元定金,结果通过法律武器维权,反而得到“赔偿”的购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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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6日,童先生在汉正街认购了一套62.98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位于12楼,远眺两江四岸,风景、区位绝佳。认购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140余万元,定金1万元;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若开发商另卖他人,双倍返还定金,若童先生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则不退定金,房屋另售他人。
  童先生按约交付1万元定金后,从2019年10月11日起连续交纳三期房款70余万元,但开发商却迟迟未与童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确定交房时间、尾款支付方式等具体购房要件。童先生上门理论,开发商表示无法确定交房时间。童先生遂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退款,请开发商按约定扣除定金,退还69万余元购房款。开发商未予处理,童先生于2021年2月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承担律师费等损失。
  诉讼中,开发商声称,案涉认购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开发商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认购协议。即使法院判决解除,也是因童先生资金困难所致,应扣取定金,且公司不承担童先生的损失。


  法官魏建峰直播现场。记者李慧紫摄
  法院审理认为,在认购协议书中虽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间及付款方式的条款,但并未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时间,及具体付款时间和方式。签订协议后,童先生分四次支付了近半购房款,其行为已表示愿按约购房,自2019年10月童先生首次交纳购房款至2020年8月童先生提出退房申请,前后长达10个月,其间虽因疫情因素耽误4个月时间,但武汉市在2020年4月8日已解封,至童先生提出退房申请仍有4个月时间,大大超过了履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期限。开发商迟迟未与童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应当解除。
  童先生申请退款之日即为认购协议书解除之日。
  童先生在退房申请中称其无力支付尾款,并愿意承担1万元定金损失,是为早日解决纠纷,减少自身损失,提出的协商解除的方式。开发商也以不予处理的行为表示,其不同意解除合同,故童先生没有违约。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返还童先生全部70余万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直播结束后,他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至10月12日下午5时30分。(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肖雪君 黄洋)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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