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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空抛物,判了!法官提醒:这些因素都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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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06:28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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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4日讯以为楼下没人就能丢垃圾?他被判了高空抛物罪!近日,这场在社区里宣判的庭审案件,引起东湖高新居民热议。

  “从天而降装着纸壳和碎砖的蛇皮袋,砸伤了我妈妈!”去年8月29日,关南社区居民李女士的女儿来到关南派出所,报案称母亲李女士被砸伤。

  办案的刑侦民警刘纪铭通过走访调查得知,一周前李女士正弯腰在自家楼栋附近捡废品时,突然被楼上扔下的一个蛇皮袋砸中背部。根据蛇皮袋里装着建筑垃圾这个线索,民警很快找到正在装修的4楼住户,锁定了往楼下扔建筑垃圾的建筑工人姜某。

  案发小区。通讯员张敏供图

  52岁的姜某被带回派出所后很快承认,就是他往楼下扔建筑垃圾。该楼栋共6层高,没有电梯,姜某承接4楼住户的装修拆旧工程,施工时把稍重一些的建筑垃圾走楼梯扛下楼,为图省事,将轻一些的碎砖和纸壳打包后直接从四楼窗口丢出楼外,再集中运走。

  “每次往下扔之前,我都探头看了,楼下是个空停车位,以为没人才扔的,实在没想到竟砸伤了人。”听到姜某的陈述,民警哭笑不得,“扔一次都违法,你居然还扔了多次!”

  9月,经司法机构鉴定,李女士受轻微伤。因姜某主动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经民警调解,姜某赔偿给李女士1.5万元并获得李女士及家人的谅解。

  但是,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高空抛物罪。

  东湖高新法院在当代社区的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此案,社区居民到场旁听。通讯员陈木子供图

  5月17日,东湖高新区法院刑庭副庭长王友、法官助理刘旭走进当代社区,该案在社区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姜某因多次高空抛物,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因姜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的悔罪表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姜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王友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的相关内容,给来旁听庭审的当代社区居民普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释放了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信号。高空抛物罪,是行为犯,即做出高空抛物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为:

  一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包括为发泄情绪实施抛掷行为的、多次实施抛掷行为的、经劝阻后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是实施抛物行为的场合,包括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实施行为时人流量大的、在建筑物进出口实施的;

  三是实施行为的危险程度,包括实施行为所在的楼层高度,抛掷重物、尖锐物、有毒有害物、高温液体等;

  四是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包括导致人身轻微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等。

  王友法官解释,在本案中,因姜某多次向楼下抛掷建筑垃圾,且抛掷的地点是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中,造成了李女士轻微伤,这些均构成“情节严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这样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楼下、窗外,都不是你的垃圾桶!乱扔东西,当心犯罪!”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在刑事和民事方面均可能被追究责任,希望人人都能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长江日报记者夏奕 通讯员张梦捷 陈木子 张敏)

  【编辑: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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