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好太太”侵权案在鄂终审:江苏“好太太”赔偿广东“好太太”1000万元
“好太太”晾衣架一直是市场上的知名产品,但是,在如今的市场上,都叫“好太太”的商品,也不一定出自同一个品牌。3月15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真假“好太太”商标侵权案在鄂终审,判决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及其多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好太太”)构成共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好太太”)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
广东“好太太”商标注册在先,江苏“好太太”注册在后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最初主要从事生产晾衣架业务。2017年,该公司登陆A股上市,有“晾衣架第一股”之称。
2000年6月,广东“好太太”获核准注册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1类晾衣架,有效期至2030年6月。2005年以来,该商标多次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4月,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成立,登记经营范围为木制品、家居装饰用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等的销售,以及装饰工程施工。2014年7月,该公司注册12068437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发光板、非金属注模、发光辅助材料。
除此之外,江苏“好太太”还接连注册“Haotaitai”“Haotaitai 好太太 好生活”“智慧好太太”“智慧好太太家居馆”等商标,使用类型包括兽医用制剂的销售、混凝土建筑构件,以及可视电话、电锁、电子监控、电门铃等装置。
2015年7月至2020年4月,江苏“好太太”有多家关联公司成立,先后获江苏“好太太”授权,使用含有“Haotaitai”“好太太”文字的商标。
江苏“好太太”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武汉中院判赔400万元
2022年12月,广东“好太太”委托取证人员,在武汉市硚口区某家居批发城内的店铺内,购买一把价格为1600元的智能门锁。其包装盒上标有“Haotaitai”“智慧家居我有好太太”等字样,以及江苏“好太太”的企业名称。该门锁及所附门卡上均有“Haotaitai”标识。
此外,江苏“好太太”主页网址为“www.haotaitai-lock.com”的网站大量使用了“好太太”和“Haotaitai”标识。该网站首页顶部位置标有“20年专业致力于智能门锁行业”文字。此外,网站的品牌荣誉栏目中,出现了“好太太在家居建材市场十多年的耕耘……这一切都让好太太无论推出晾衣架”等表述。
据此,广东“好太太”认为江苏“好太太”及其关联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江苏“好太太”及其关联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官网、店铺名称及页面、办公场所、社交账号、宣传活动、产品外包装及产品等使用与“好太太”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武汉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江苏“好太太”及其关联公司已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于赔偿的金额,武汉中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江苏“好太太”赔偿400万元。
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湖北高院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0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至湖北高院。原告广东“好太太”认为一审法院判赔400万元过低,被告江苏“好太太”则坚持否认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庭审中,江苏“好太太”提出,自己生产的智能锁与广东“好太太”生产的晾衣架并非类似商品,购买智能锁的消费者不会将其与广东好太太生产公司及其晾衣架产品混淆。
对此,湖北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智能锁和晾衣架均属于家居产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此外,种种证据显示,无论是在商标标识的使用,以及各关联公司网站的宣传语中,江苏好太太方面都存在将自身与驰名商标广东好太太相关联的故意。
经湖北高院审理查明,江苏“好太太”及其关联公司注册的“Haotaitai”“Haotaitai 好太太 好生活”“智慧好太太”等商标,均已在电锁等相对应的产品类型上,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
另据查,江苏“好太太”于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包含“Haotaitai”“好家好太太”诉争商标在内的305件商标,其中还包含有“法拉蒂”“得力”“史丹利”“红旗重工”“宝马控股”“奔驰高科”“清华紫光”“方太”“北大方正”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而言,积淀了更多的劳动付出,凝结了更高的‘商誉’,具有更高的价值。”湖北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苏“好太太”恶意注册行为,直接造成广东“好太太”损害再次扩大,且该损害无法通过商标法相关救济程序根本解决,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广东“好太太”提交的主张有关赔偿的证据中,部分来源于江苏“好太太”及关联公司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销售任务合同、订购合同、销售发票,该合同和发票销售金额一年累计超过5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依据该法律规定,广东“好太太”提出,按销售额的20%利润计算侵权获利,对方一年内的侵权获利赔偿基数至少为1000万元,且对方的侵权行为,已持续多年。
二审法院认为,江苏“好太太”全面模仿案涉商标,持续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可以合理推定而非精准数额。对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该院全额支持广东“好太太”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此外,江苏“好太太”在他人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内反复申请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北高院判决江苏“好太太”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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