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置“试岗期”想让人“白打工”,武汉法院判了:设置违法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0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邱实)5月20日,长江日报和武汉法院联合举办的法律服务栏目“周二之约”如期举行。武汉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马海波、法官陈祥、法官助理熊志远和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王敏做客直播间,聚焦劳动纠纷化解、以案释法。
图为周二之约直播现场,从右到左依次是武汉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马海波、法官陈祥、法官助理熊志远和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王敏。记者耿珊珊摄
2024年7月中旬,某公司发布了一则招聘餐饮装修设计师的招聘信息,载明岗位薪酬为1万~1.5万元/月,后该公司联系小王,希望其前来试岗一个月。
当年7月25日到8月2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小王安排设计内容,小王向李某发送多个设计成果。8月14日,小王还陪同李某前往外地工作。
试岗一个月后,小王没有被录用,但公司不愿意支付此前报酬,理由是小王没有上班打卡,没有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双方也没有就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达成一致。
李某说,自己向小王发送的工作内容,是对小王的考察和测试,并不表明公司与小王已确立了劳动关系。
于是,小王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薪酬。随后,仲裁机构部分支持了小王的请求。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中院。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核心上诉理由是安排小王的设计任务为入职前测试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但是从公司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多次向小王交代的工作任务,以及小王向其汇报工作过程、提交成果的事实来看,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小王支付工资。
陈祥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强调给劳动者设置的不是试用期,而是“试岗期”,但我国法律仅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未提及入职前需要长时期测试才能确定是否聘用劳动者,公司设置“试岗期”属于违法行为。
“两者存在很大差别,”他补充说,试用期的设立要以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某些用人单位设立的“试岗期”并不承认与劳动者成立了劳动关系。
如何看待公司设置“试岗期”?马海波表示,“试岗期”是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利己的“发明创造”。他提醒,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实施了上述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自己提供劳动的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对于薪资报酬的承诺等。如果缺乏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话,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合理主张不能得到全面支持。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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