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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屡屡失守

长江时评 > 画中有话

2020-07-01 15:05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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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作者:方勇

  近日,一则“客户差评后被威胁要泄露开房信息”的话题,再次引发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日前,爱奇艺在“超前点播案”败诉后,又被指“侵犯隐私”。爱奇艺在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用户吴先生的观影记录,也被当事人公开质疑。

  观影爱好、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我们已经越来越依赖网络,这也导致各种个人信息在网络频频留痕。从商业角度上来说,各数据平台将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与收集,作为进行个性推送、定向营销的依据。看似情有可原,但是用户个人信息,被不恰当提取、公开,甚至因此遭威胁,这些个人信息被网络平台滥用的信息,不时见诸报端。更需引起重视的是,个人信息在一家平台留痕,便被多家平台推销的新闻也间或出现,可见“网络痕迹”,有被二次甚至N次转手与利用的风险。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近年来,社会各界反复呼吁企业采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包括采集数量最小、利用范围最小、查阅使用人群最小等等。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措施,完善法规,明确利用和隐私保护边界,限制个人信息采集范围,规定个人信息保留周期,划定客户个人信息调阅权限。尤其应禁止对用户“网络痕迹”实行资源共享,跨平台传播,这样才能避免用户轻则被“精准”骚扰、重则遭遇电信诈骗、套路贷、敲诈勒索等恶性事件。

  网络平台不能完全以商业规则从事活动,被利益混淆头脑,它掌管着用户网络安全的钥匙,应该强化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严查其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

  只有严于自律,坚守个人信息取用“最小化原则”,才能对用户实行“最大化保护”,也才能最终赢得用户持久、真切的信任。

  【编辑:叶军 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