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政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设立科技企业研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对申报审核合格的企业研发,按照研发费用的15%~20%给予补贴;企业申报的市级自主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优先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支持;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开展企业技术研发风险科技保险。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联盟,市级联盟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贴,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和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5万、10万元的奖励;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专利的企业,每件专利给予10万元补贴,其他国家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科技企业承担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市财政将予以专项资金配套。
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专项资金;在十大科技专项中专列资金,对转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取得实际效果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企业承接国家或省、市重大专项建设工程项目在5亿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标准给予补贴;重点支持一批首台(套)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使用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和技术;政府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逐年提高到30%以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推广“3551人才计划”的实施经验,鼓励企业以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吸引创新人才;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100万元资金补贴;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分红激励、企业奖励等措施,使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接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十二五”末期,力争培育6个以上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创新型示范企业和60个以上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创新型成长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创新型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进行产业组合和新建产业基地,中介费用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贴息补助。
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达到全部业务的20%以上时,优先给予专项补贴;在现有市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不低于4000万元资金用于扩大市科技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并联合其他大企业和投资机构成立面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若干投资基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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