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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删除12项行政强制条款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1-12-27 07: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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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记者宋兰兰 实习生吴思)昨日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经对我市现行有效的8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有28件法规共36个条款涉及行政强制规定。其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11件法规中的12个条款。

    需要修改的条款,可分3类情况:因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而需修改的8件;上位法有依据,可以保留,但内容应按《行政强制法》规定修改的1件;因条文本身设定行政强制不合理需修改的2件。

    其中,删除的两项为:《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68条第(一)项“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逾期满三十日,加收一至二倍登记费”,其中“加收一至二倍登记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删除;《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27条第(三)项,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应责令限期补交水费,逾期不补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其中“加收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删除。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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