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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03-30 05: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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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记者 胡孙华)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新修订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新条例填补了道路井、沟盖管理,临街破墙开店等立法“空白”,在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强调了政府人性化服务。

  井盖丢失应在半小时内设警示标

  对“马路陷阱”的处理,以前是空白。新条例规定,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发现井盖、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在半小时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未在规定时间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新加入的规定还有: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者最高处300元罚款。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临街建筑物不得破墙开店;违反者最高处2万元罚款。

  违法设户外广告最高罚款额

  从2万升至10万

  为维护市容市貌,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违反者最高可给予10万元罚款。以往的最高处罚额度是2万元。

  为遏制运渣车污染路面,新条例规定:污染路面的,责令及时清除,并按污染路面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以往的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设置公共信息栏避免“牛皮癣”

  新条例在强化严管时,强调转变管理方式,增加了政府服务的内容。比如规定: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引导困难群体在特定区域经营,减少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影响。明确规定: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引导市民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信息,以避免“牛皮癣”污染城市环境;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

  删改三项强制规定

  ■用水欠费不再交滞纳金

  ■房屋产权登记逾期不加收费用

  ■强制戒毒人员不再强制

  检查治疗艾滋病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去年9月以来,武汉人大常委会对武汉市现行83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专项清理。经清理,有11件法规中的12个条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应当修改或删除。

  《武汉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中对欠水费有规定:“逾期不补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这条规定已获准删除。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逾期满30日,加收1-2倍登记费。这条规定也获准删除。

  《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中也有一条获准删除:对强制戒毒人员,由强制戒毒场所通知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强制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患有艾滋病、性病的,予以强制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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