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下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长江日报 记者瞿凌云)急救中心接听完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必须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接到指令后4分钟内必须派出急救车;急、危、重伤病人被送至医院后,医疗机构应按照先救人后收费的原则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为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管理,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此提高我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并确定市、区政府把市、区急救中心及其所属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为主的医疗救护活动。
医疗急救中时间就是生命,《条例》明确规定,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4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急救人员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与电子派车记录应当保存至少2年。
《条例》明确“120”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唯一专用呼叫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或“120”的名称、标识。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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