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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适房上市交易规则确定 7成收益补贴地价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07-31 07: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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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记者 陈珂)在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办证时间计算)5年之后的上市交易原则正式确定——买卖差价的70%将作为土地收益上缴。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多家区级房管局渠道获悉,该原则性意见已经以“武政规【2012】14号”文的形式下发,针对2007年之后购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但目前操作细则尚未出台,因此暂时还无法受理买卖经适房,或变更房产登记。
    2006年武汉即出台规定,允许购买经适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并要求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但土地收益如何收取一直没有明确,导致不少已满5年的经适房实质上不能交易。“武汉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探索经适房,但当时这个概念与现在不一样,销售方式也不太一样。但从2007年开始,经适房才真正成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在进入和退出管理上有明显不同。”武汉市房管局人士介绍。
    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当年,武汉经适房建设规模达300万方。
    2007年购买经适房,到今年正好5年,意味着这些房源已经具备交易资格。

    买卖差价的七成需上缴

    “这个文件(武政规【2012】14号)是7月16日正式下发的,目前确定的是总原则,即房屋买卖差价的七成(最高)需上缴。”武汉市房管局相关人士透露,待操作细则确定后,经适房上市交易将正式开启。
    值得注意的是,经适房上市交易需缴纳房屋买卖差价的七成,初步确定只针对2007年以后购买的经适房,且购买年限要满5年。记者了解到,目前尚需细化的操作在于,不同年限的经适房交易,收取差价的比例会有差异(最高为七成)。同时,地方政府对已出售经适房有优先回购权,回购价格如何制定也需标准化。
    武汉一区级房管局分管局长告诉记者,经适房的用地属划拨性质,没有经过国有土地出让,这样才能确保经适房单价低于商品房。“之所以要收取买卖差价充当土地收益,就是相当于将经适房用地性质转成出让土地,这样就能自由买卖了。”
    以今年以来青山、江汉等地销售的经适房为例,价格普遍只有周边商品房的一半。如青山港东名居,90平方米的经适房单价在3150元左右。若购房人5年后以6000元价格卖出,这意味着差价有25万多元,七成即17万多元将作为土地收益上缴,卖家收益近8万元(含税)。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这就意味着经适房无法像一般商品房那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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