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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社局:外国人在汉工作要缴社保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08-10 1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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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记者 胡继权 实习生 郜丹丹)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外国人在汉工作的,本人及雇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符合条件的可在汉领退休金、报销生育费用等。该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与中国人一样参加“五险”;如果是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被派遣到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保费。对用人单位来说,应在办理就业证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境外派遣到武汉的外国人,由境内工作单位办理社保。

  为外国人办理参保或续保,需要护照、就业证、居住证、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以及外国人居留证、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一寸红底登记照片两张等材料。如终止聘用,还可办理停保手续。不过,外国人参保登记时,姓名应使用与其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首次参保的外国人还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且终身不变。

  不过,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保协议国家国籍的外国人,为避免在两地重复参保,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在获得就业证件30日内,应先办理参保登记并正常缴费;3个月内,能够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可依协议规定免除相应的缴费义务并办理退费;如3个月后才能提供参保证明的,从当月起免缴费,但已缴纳的保费不退;对于协议规定之外的险种以及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还是要正常缴费。

  参加了社保,外国人可与中国人一样享受住院、工伤理赔甚至生育补贴等各项待遇。不过,在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保账户予以保留,如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人员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也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遇外国人死亡的,其账户余额也可依法继承。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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