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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 8年内不得拆除翻建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10-12 07: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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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日,洪山广场因为建设地铁原因为建设让路,然而随着地铁工期临近洪山广场修旧如旧工程即将提上日程。

 

(长江商报)记者昨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将制定实施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在武汉政府法制网公示,拟规定市政公共设施从竣工验收之日起,除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外,8年内不得拆除和翻建。记者邀请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一参加该办法起草的负责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社会各界可在本月22日前,致函汉口洞庭街127号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发邮件至fzbfgec@163.com提交修改意见或建议。

  1、擅自拆除市政公共设施要问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按照规定,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支持多层厂房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绿色建材产品,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

  该稿特别强调,市政公共设施从竣工验收之日起,除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外,8年内不得拆除和翻建。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拆除、翻建市政公共设施,由本级或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由于管线权属不统一,一条马路修好后不久被反复挖开、回填、挖开……这种“马路拉链”在武汉市屡见不鲜。例如武汉市第一条景观路——武汉大道通车后不久再次打围建汪家墩人行天桥。更有甚者,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花坛,自2010年7月份轻轨完工以来,4个月不到经历了“4拆4建”。

  记者了解到,武汉市市政设施建成后拆除和翻建的为数不少,最受社会关注的是洪山广场。1992年建成的洪山广场在1997年进行翻建,原来专门为洪山体育馆提供的停车场专用地变草坪。2000年9月28日,再次改造后的洪山广场再次开放。但这一次也没用多久,2008年12月8日,洪山广场因地铁施工再次拆除,至今仍未恢复开放。

  此外,武昌和汉口各有一座高架桥建成后被拆除,1993年前后建成的汉口机场路高架桥和武昌火车站前中山路高架桥,分别在2006年和2007年拆除重建,其中中山路高架桥所在位置如今是中山路下穿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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