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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月营业额不足2万可免税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10-12 07: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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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鼓励全民创业,个人自主创业最高可获批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放宽经营条件,省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公司注册资本可“零首付”;降低企业税负,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足20000元可免税……昨日上午,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在武汉东湖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为支持全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省政府出台了支持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五十三条”意见。

  个体户纳税起征点上调到2万元

  意见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创业最高可获10万元贷款

  为加快做大全省民营经济总量,省政府提出:鼓励全民创业,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并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

  此外,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企业创业成本。

  民企上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对于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以及我省企业在省内买“壳”上市或在外省买“壳”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省内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户企业200万元奖励。

  同时,培养造就领军企业家。在民营企业中实施“123”企业家培育计划,从2012年起,每年选拔一批45周岁以下、思想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重点培育和跟踪服务,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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