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车买来还改颜色 贪心男子贪小便宜吃大亏
(武汉晨报)三四千元的摩托车,1700元买来,明知是赃物,却刷上油漆,欲长期占为己有。结果事发,不仅车被没收,还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罚款2千元。
这个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人是江岸区金桥大道一修理店的杨老板。
去年8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镇某经预谋,窜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小区,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价值4147元的蓝色三轮摩托车盗走。
次日17时许,王某在江岸区金桥大道将此摩托车销赃,卖给一修理店老板杨某。王某跟杨某说,摩托车是偷来的,杨某得知实情后就往下压价,最后两人以1700元成交。随后,杨某见摩托车有七八成新,市场价至少应该三四千元,抱着侥幸心理,遂用油漆将蓝色摩托车漆成黑色,留待己用。
2012年9月,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王某、镇某形迹可疑,在盘查过程中搜出疑似盗窃电动车的锥子等作案工具,遂将他们带回审查。王某等人为将功赎罪,主动将修理店老板杨某供出。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
2013年3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镇某罚金5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罚金2000元。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曾长明律师认为,杨某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被盗三轮摩托车自己用,并且改变了摩托车的颜色,有犯罪的故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办律师提醒广大市民,眼下二手电动车为许多市民所青睐,购买的人越来越多,但“君子爱车,取之有道”。购买二手电动车的时候,一定要在正规场合,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手续。
责编: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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