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火场又返回去拿财物 租户烧伤被判自担主要责任
(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租住的房屋突然起火,男子逃离火场后又自行返回火场抢救财物,导致被烧伤。市法院二审昨日判决该男自己承担被烧伤的主要责任。
位于江岸区某村的房屋系朱某的私房,除4楼自住外,周某及家人租用该房屋的5楼,1楼、2楼、3楼也出租了。
2012年3月3日中午,5楼楼梯间起火引燃杂物,并蔓延至房内,周某抱起孙子逃至3楼,朱某听到喊声上楼救火。周某为抢救自己的财物也返回5楼房内,之后因火势太大被困烧伤,送医花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后期康复治疗费用6万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周某将房东朱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可以排除放火、静电起火、自燃起火等,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电气线路故障可能由电线老化、超负荷运载、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本案中,朱某作为房东和管理者,对房屋内相关电器、设施设备均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周某作为租户也应在实际使用相关电器、设施设备时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双方对于5楼楼梯间起火部位附近暗楼上堆放的杂物亦具有清理、拆除的义务,故双方对火灾的发生、蔓延都有过错。周某逃离火场后又自行进入火场抢救财物,可适当减轻朱某的责任,法院酌定朱某承担40%民事责任,周某自己承担60%责任。判决朱某一次支付周某人身损害赔偿款4.9万余元。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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