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
(长江日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及规章的实施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引导和规范全市76万市场主体做好信息公示和信息管理,市工商局从信息公示、信息管理、信用约束等三个方面对《条例》及规章进行全面解读。
信息公示主体、途径、内容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
途径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应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内容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企业应于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企业存续状态信息;
企业投资信息;
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企业网站及网络经营信息;
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信息(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报送年度报告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采用纸质书面方式: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生产经营信息;
开设网站或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
联系方式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网站或者网店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信息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保障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依法对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受理查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信息管理主体、措施
●责令公示
企业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责令其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信息抽查
工商部门通过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在抽查过程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举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核查管理
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中,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信用约束方式、内容
方式
工程招投标
●名誉限制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行为限制
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市场准入限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禁止限制,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通过经营异常名录,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政府采购
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
责编: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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